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制度 >> 管理细则 >> 正文

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根据(90)京卫公字第100号文件《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京劳社医保发[2004] 11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和我校公费医疗改革管理办法,特制定我院公费医疗报销制度如下:

一、公费医疗报销范围[(90)京卫公字第100号]:

1、凡持有本市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所发的就诊凭证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含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等)。

2、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限急诊本次)。报销医药费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3、根据分级分工医疗原则,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到上级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4、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临时患病,在当地就近的一个医疗单位(国家、集体 )就诊或确属病情需要并取得转诊证明到其他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报销医药费时需附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5、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需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提出建议,并填写病情摘要,所在单位同意,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

6、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 )并附有医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外购证明和处方的药品费。

7、根据规定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转外地医疗单位治疗的医药费。

8、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9、在本单位卫生科(所)医务室、保健室看病服用的一般药品费。

10、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

11、用于危重病抢救(凭医疗单位抢救证明)或治疗公伤(凭单位证明 )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费用。

二、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项目[(90)京卫公字第100号]:

1、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旅游(议价)价格药品。

2、挂号费(因公负伤、计划生育门诊挂号费除外 )、特护费(不含因病情需要、按本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护理费 )、陪护(住)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催乳用药费、婴儿用费、保温箱费、卫生费、文娱费、赔偿费、记账单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 (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电话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3、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因病情需要,由医院提出的院际会诊,并按本市收费标准收取的会诊费除外 )、会诊交通费。

4、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气功费。

5、各种体格检查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各种预测费。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6、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具体内容包括:治疗雀班、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割治单眼皮、打耳眼、平疣、面膜、美容性洁齿、治疗白发、染发;各种矫形:“0”型腿、“X”型腿、先天性斜颈、腋臭、兔唇、六指、正畸、口吃、对眼、斜眼、镶牙、补眼、配眼镜(包括验光);各种矫形器具、矫形鞋,畸形鞋垫、假肢、拐杖、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助听器、健脑器、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按摩器、药枕、药垫等。

7、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8、各种磁疗用品费。如: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等。

9、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10、未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

11、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2、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13、住医院、疗养院的病人,根据病情可以出院,但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的第三天后的一切费用。

14、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

15、减肥门诊、戒烟门诊、食疗门诊的一切费用。

16、各单位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的药品费。

17、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

三、个人需负担部分医药费的项目(京卫公 [1998] 14号、京劳社医发[2000] 86号、京劳社医保发[2003] 110号)

1、列入报销范围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费用(含单项检查、治疗费用≥200元的项目)个人需负担所需费用的20%,退休人员减半。

2、使用单项费用≥500元的贵重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个人需负担所需费用的50%。

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标有“需由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在职人员需由个人先负担10%的医药费用,余90%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退休人员需由个人先负担5%的医药费用,余95%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4、器官移植、组织移植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项目为: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器官移植、组织移植中器官源、组织源及其相关费用由个人负担。

四、离休干部疾病介入诊断和治疗中使用的贵重医用材料报销标准(京组通[2003]72号)

离休干部在疾病介入诊断和治疗中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等单项费用≥500元的贵重医用材料如符合公费医疗规定的支付范围,本人不负担。

五、医疗照顾人员床位费报销标准 (京劳社医发[2004]11号)

1、享受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100元/每人每天。

2、享受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80元/每人每天。

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外购药品

只限中草药单味药,处方需在中草药房盖外购章,并限在医保定点药店购买。临时特批可在照澜院同仁堂药店购买。

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患三种特殊病

进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简称三种特殊病)的人员须经校医院审批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校医院负责进行登记、建立台帐。

八、报销时限

102人员当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间截止到次月20日。因寒暑假,1、2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间截止到3月20日,7、8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间截止到9月20日。

其余人员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间截止到次年1月15日。

九、报销手续

需携带公费医疗证(或学生证、工作证)、平安互助基金卡、门诊费用收据、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费用明细清单,有在外院就医的,还需携带就近医疗证和/或转诊单。转诊单一个月内盖章有效。

十、急诊就医报销手续

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可在就近的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 (限急诊本次)报销时需带:急诊诊断书、急诊收费收据、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费用明细清单及单位证明。

十一、公伤人员报销手续

公伤人员报销除出具医保专用处方底方、药品费用清单、治疗检查费用清单和收据外,还需持北京市伤残证明,本病用药全部报销。

十二、报销审核

报销审核人员负责审核单据是否符合公费医疗用药范围、是否重复处方、用药超量或提前取药、是否适应症用药或抢救用药等,适应症用药需有医生诊断,抢救用药需开具抢救证明。

清华大学医院

2006年4月修订

上一篇:公费医疗收费和报销须知

扫码手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