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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解决教职工看病交费、报销重复排队的问题,从2007年5月23日起,升级后的校医院收费系统及会计核算中心公费医疗报销系统开始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我校现行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不变。

2、 教职工在校医院门(急)诊就医时交费、报销一次完成,即只交纳本次就医个人应负担的医药费部分,无须另行排队报销。

3、 交费单据上打印有公费医疗个人自负部分、公费医疗报销部分、平安互助基金报销部分等数据,交个人备查。

4、 根据相关法规,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5、 根据相关政策,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校内校外看病不得重复开药报销。

6、 根据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如有药物过敏等情况需要退药的,首先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进行退药登记,并在收据上签字、注明退药原因;再由药房查验、收回药品,并在收据上签字;最后由收费处办理退费手续。

7、 需要特殊条件储存的药品恕不退药,以保证药品的安全。

8、 检查单、治疗单从交费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如个人有延期检查、治疗的情况,最好不要提前开单;如已开单,可在检查、治疗前再交费。检查费、治疗费一般不予退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退费的,先由开单医师在收据上签字,注明退费原因;再由医务科审批,并在收据上签字;最后由收费处办理退费手续。

9、 持有工伤证的人员治疗本病,请持本人工伤证到挂号室挂号,并领取工伤处方。本病所发生的医药费先全额交费,然后再到会计核算中心公费医疗报销点报销。

10、 如发生停电等突发情况,先全额交费,然后再到会计核算中心公费医疗报销点报销。

11、 因交费、报销一次完成,除医疗照顾人员、工伤、停电等突发情况及外单位人员开具双处方外,其余均为单处方,个人不需要底方。

12、 在校医院以外的医院门(急)诊就医的教职工、学生仍然按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进行报销。报销地点:校会计核算中心校医院报销处(校医院北楼三层)。

13、 如有问题咨询,请到校会计核算中心校医院报销处(校医院北楼三层、电话:62772401)或校医院医务科(校医院北楼三层、电话:62785827)。

校医院

校会计核算中心

200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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