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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就诊通知

 关于公费医疗执行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清办发〔2008〕36号
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191号)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享受人员个人负担按下列标准执行:
1.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0%。
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0%;1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负担6%。急诊留观且收住院的病人,其住院前7日内的留观费用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
2.门诊放化疗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比例执行;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6%。
3.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人员负担的50%。
4.离休人员、在乡二等乙级(含)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照有关规定报销,个人不负担。
上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校医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校长办公室           
财  务  处           
校  医  院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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