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日(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Drug Abuse and Illicit Trafficking),全称是禁止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国际日。每年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即国际反毒品日。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有138个国家的3000多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从1992年起,国际禁毒日每年都有一个活动主题,以达到国际社会关注和共同参与的效果,同时号召全球人民共同来解决毒品问题。2015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让我们的生活、我们的社区和我们自身在没有毒品的环境下得以发展”。
世界范围的毒品蔓延泛滥,已成为严重的国际人民的威胁。据联合国统计,全世界每年毒品交易额高达5000亿美元以上,是仅次于军火交易的世界第二大宗买卖。80年代,全世界因吸毒造成了10万人死亡。毒品不仅严重摧残人类健康,危害民族素质,助长暴力和犯罪,而且吞噬巨额社会财富。对于发展中的国家来说,毒品造成的损失和扫毒所需要的巨额经费更是沉重的负担。[1]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等。它首先损害人的大脑,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血液循环及呼吸系统功能,还会影响正常生殖能力,并使人体免疫功能下降。吸毒的人容易感染各种疾病,严重的则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死亡。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不仅直接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还会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威胁。吸毒和贩毒极易诱发诈骗、暴力犯罪、卖淫、艾滋病传播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毒品问题还经常与恐怖主义、洗钱和贩卖人口等犯罪行为有所关联
中国禁毒法规
毒品犯罪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
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对毒品犯罪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即“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剂、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有关的危害行为。”毒品违法行为包含吸毒、注射毒品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把它规定为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并对成瘾的吸毒行为人规定要予以强制戒毒。毒品犯罪,则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人民身心健康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活动,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国际禁毒日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见《刑法》第347条。这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及工商、海关等行政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2.非法持有毒品罪见《刑法》第348条。这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见《刑法》第349条。这是指明知对方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见《刑法》第344条。这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产,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5.走私制毒物品罪见《刑法》第350条。这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材料或者配剂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见《刑法》第350条。这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物品的行为。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见《刑法》第351条。这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古柯树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植、数量较大,或者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见《刑法》第352条。这是指从事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见《刑法》第353条。这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或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以及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的方法,诱使、唆使或蒙蔽他人使之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10.强迫他人吸毒罪见《刑法》第353条。这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11.容留他人吸毒罪见《刑法》第354条。这是指当事人违反有关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见《刑法》第355条。这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